很多人收到判決書時,看到判決主文欄上寫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是指我要付對方的律師費用嗎?本文將說明很多人常詢問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的問題:
一、訴訟費用是什麼?哪些是訴訟費用?
訴訟費用是指原告、被告兩造在此案之訴訟程序所支出與案件有關且必要之費用,包括原告起訴時先繳的裁判費、兩造聲請傳喚證人的日旅費、專家鑑定或估價之費用、地政事務所之複丈費、其他機關或機構之規費(例如刑事局親子鑑定、申請戶政事務所謄本…等)。
其中「律師費」有無包含在訴訟費用內?要視情況而定,依法僅有民事上訴三審時,因強制律師代理,故如果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,此部分之律師費得計入訴訟費用,但也不是實支實付,法官是依《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》來核定。
應注意的是,如果兩造的訟因是合約問題,而合約書中有約定對方應該負擔律師費,則此律師費可向對方請求,但並非列入訴訟費用中。
二、所謂由被告或原告負擔:
乃法官依判決結果之勝負,命敗訴一造負擔訴訟費用。在案件確定後,當事人可將歷審支出屬於上列的費用單據,向一審法院聲請訴訟費用確定,法院核算後會裁定,此時當事人可執該裁定所寫的金額,向對方請求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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