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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)
政府為展現重罪重懲、痛打毒品之決心,於109年1月17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過,其修正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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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罪重懲、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:重懲毒販,提高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;將持有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,即懲以刑罰,擴大4倍入刑範圍;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、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,同時擴大沒收、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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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: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,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,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,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之空窗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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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案毒品物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:明定判決確定前,在不影響證據認定之前提下,經取樣後即得銷燬,以解決部分毒品具有危險性或有有喪失毀損之虞、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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緩起訴處遇模式之多元化:因應戒癮治療之需求,使檢察官可對緩起訴制度運用更為彈性,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多元處遇,並建立為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。【摘錄自:法務部新聞稿】



本所服務內容



毒品案的重點
◆ 警詢陪同
◆ 偵查辯護
◆ 羈押交保
◆ 監所律見
◆ 審理辯護
◆ 聲請再審
◆ 非常上訴
◆ 證人指證與補強證據
◆ 偵查中是否該選擇自白?
◆ 警方取證程序的合法性?
◆ 構成要件行為的認定
◆ 新舊法的適用時點
◆ 與藥事法之競合關係



本所專欄文章
◆ 遭監聽並被指控販賣毒品,委任本所辯護,獲不起訴處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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