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弘正聯合 事務所
Horn Consult & Law
法 律
專利商標
組織犯罪、詐騙集團(車手、機房、水房)、幫派
近年來因科技日新月益,金融支付日趨複雜,消費模式也從面對面(face to face)、一手交錢一手交錢的方式,由網路購物、線上匯款等模式取代,使得有心人利用假檢警、操作ATM 解除分期付款等方式進行詐騙外,還藉由網路拍賣購. 物模式騙取民眾財產,詐騙手法隨著生活方式改變亦層出不窮。
即使政府機關不斷呼籲、新聞媒體一再報導,仍有民眾遭詐,立法者有鑑於此,於103年增修《刑法》第339-4條之加重詐欺罪,惟無法遏止詐騙集團,遂於105年大幅修正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》,將組織犯罪適用範圍擴及適用於詐騙集團,並於同年翻修整部的《洗錢防制法》。
修法後關於組織犯罪、詐騙集團等案件之法律適用,也衍生諸多法律爭議,於108年7月14日才正式上路的最高法院大法庭,便有2則大法庭裁定關於組織犯罪、詐騙集團、洗錢防制法之法律適用。
詐騙集團通常涉及的法律有:
1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(Organized Crime Prevention Act)
2、刑法-加重詐欺罪(Article 339-4, Criminal Code)
3、洗錢防制法(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)



本所服務內容
◆ 警詢陪同
◆ 偵查辯護
◆ 羈押交保
◆ 監所律見
◆ 審理辯護
◆ 聲請再審
◆ 非常上訴



本所專欄文章



詐騙集團案件的重點
◆ 偵查中是否該選擇自白?
◆ 警方取證程序的合法性?
◆ 招募者與共犯間的罪數範圍
◆ 構成要件行為的認定
◆ 是否要強制工作?
◆ 參與犯罪組織、洗錢防制法與加重詐欺罪之競合關係
◆ 車手、提供金融帳戶者與洗錢防制法的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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